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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等10地开展跨境电商B2B报关出口的监管模式,其中对于先出口至海外仓仓储的货物,跨境电商企业向海关做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后,可采用“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代码:9810)模式报关出口。对于跨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