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委发布联合公告,自4月26日明天开始对出口非医用口罩和医疗物资执行更加严格的措施。
这次三部委在周六傍晚突然出台的这份12号公告,是对以口罩为主的防疫物资出口祭出的最为严格的措施!目前为止很可能有部分企业已在口岸的产品就要被退关了,口罩出口的艰难程度再次雪上加霜!
以下为第12号公告具体内容:
附件1:
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Joint Declaration of the Exporter and the Importer
产品名称 (含规格、型号) Product Name (including specifications and model) | 产品 数量 Product Quantity | 中国质量标准名称或 国外质量标准名称 The Name of Quality Standards of China or the Foreign Country | 进口国(地区) Importing Country/Region | 生产厂商 Producer
|
出口方和进口方确认上述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 □国外质量标准(请勾选),且符合双方协议确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进口方保证协议确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进口国(地区)对该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并确认接受上述产品的质量标准。
进口方承诺严格依照协议不将所购口罩用于医用用途,并提示第三方不可用于医用用途,如因进口方或第三方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出口方、生产厂商不承担责任。
本声明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特此声明。
出口方(盖章) 进口方(签字)
Exporter (Seal) Importer (Signature)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Day/Month/Year Day/Month/Year
附件2
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Export Declaration of Medical Supplies
兹声明,本次报关出口医疗物资信息如下:
We hereby declare as follows the export information of medical supplies for this customs declaration:
产品名称 (含规格、型号) Product Name (including specifications and model) | 产品 数量 Product Quantity | 国外质量 标准名称 The Name of Quality Standards of the Foreign Country | 国外质量标准要求 Quality Requirements of the Foreign Country | 进口国(地区) Importing Country/ Region | 生产 厂商 Producer |
上述产品取得***质量标准认证(注册),符合**国(地区)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我公司对以上内容承担如实申报之责任。
The above products are certified or registered by ***quality standards and compliant with relevant quality standards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of *** country/region. Our company is responsible for the truthful declaration of the above information.
特此声明。
公司名称(盖章)
Company Name(Seal)
年 月 日
Day/Month/Year
▲附件二
对于新政策的推出,可以分两部分进行解答:
第一部分:非医用口罩
4月25日24点前已经进监管区尚未放行的货物。需要买卖双方签署《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而后可被获准放行而不受名单影响。但是如果在不合格名单范围中,则可能还是不允许出口。
4月26日0点后申报出口的货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在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范围内或符合国内质量标准;
2、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
3、需要买卖双方签署《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第二部分:医疗器械
自4月26日0时起,出口包括医用口罩在内的2020年第5号公告的医疗物资范围中的产品,在公告基础上增加了以下两项要求:
1、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
2、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这意味着企业既要中国的医疗器械注册,还要符合境外的标准认证或注册,并纳入国外官方准入清单。
严格要求境外注册
从公告中提到的《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来看,非医用口罩也必须取得进口国官方的注册和企业准入,这将进一步提高对非医用口罩的监管要求,而这个要求则符合小伙伴们在之前的猜测,即对出口产品的监管责任主要在于进口国,只要进口国认可了产品或生产企业,中国海关没必要再做限制性措施。
特别提醒:在公告中有一个特殊的措辞 “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 ,对于这个合同签署节点确认的有点问题,目前海关应该是无法确定的,所以可能会以是否已经申报作为标志进行一刀切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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