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 (关于扩大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5月11日起,在原有15种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基础上,增加输印尼和新加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以及输印度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其他事项按海关总署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7日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也发布了相关通知: 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项下原产地证书申办事项调整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接我国海关总署通报,中外双方海关定于2020年5月11日起针对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项下原产地证书共同接受电子签章使用。为帮助我出口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更好发挥贸促会电子原产地签证和原产地证书自主打印服务优势和作用,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我中心决定自2020年5月11日起对贸促会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项下原产地证书实施全面电子化签发,提供证书自主打印服务,证书样式保持不变。 企业申领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目的国为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的,不再需手动签字和盖章,企业可自主打印证书;目的国为东盟其他国家的,申领证书方式保持不变,仍需在证书上手动签字和盖章。 特此通知。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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