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协友毛纺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三禾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符川宝,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符川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协友毛纺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禾毛纺织有限公司、符川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5民终10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江苏三禾毛纺织有限公司、符川宝于2019年2月28日前支付张家港保税区协友毛纺工业有限公司6万元;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张家港保税区协友毛纺工业有限公司10万元;余款104518.84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张家港保税区协友毛纺工业有限公司;2、江苏三禾毛纺织有限公司、符川宝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如江苏三禾毛纺织有限公司、符川宝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张家港保税区协友毛纺工业有限公司可按一审判决确定金额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179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计7099元,由张家港保税区协友毛纺工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358元,减半收取为4179元,由江苏三禾毛纺织有限公司、符川宝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4730.92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3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9年7月5日邮寄了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符川宝罚款2000元。
2、2019年3月20日、7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均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查获被执行人符川宝名下的牌号为苏B×××××、苏B×××××、苏B×××××的车辆。因上述车辆年代较久,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查封和处置。
3、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三禾毛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阴市××新伍村的不动产(所有权证号:fyt0000574)(查封期限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上述房地产由江阴市人民法院首家查封,本案已向江阴市人民法院发出申请参与分配函。2019年7月10日,本院向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符川宝名下的不动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符川宝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9月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14730.92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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