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济南鲁宏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56号名泉春晓E12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84679885B。
法定代表人:杨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告滨州华曦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六路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26709609R。
法定代表人:李士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设,男,该公司生产经理。
原告济南鲁宏化纤有限公司(下称鲁宏化纤公司)与被告滨州市裕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裕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宏化纤公司法定代表人扬志远、被告裕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宏化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4388.83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0年至2016年6月,从原告处多次购买锦纶短纤原料,原告依约供货,但被告未能及时付清货款,截至2016年6月12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24388.83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
被告裕瑞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裕瑞公司向原告鲁宏化纤公司购买货物。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4388.83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鲁宏化纤公司要求被告裕瑞公司给付货款124388.83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滨州华曦毛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鲁宏化纤有限公司货款124388.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7.78元,减半收取1393.89元,由被告滨州华曦毛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沙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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