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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驰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龙乾毛纺织有限公司、柯汉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自:南京羊毛市场       时间:2020-06-17 12:54:15       分享至: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281民初1361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阴市驰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兴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焕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龙乾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卫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柯汉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江阴市驰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峰公司)与被告江阴市龙乾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乾公司)、柯汉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驰峰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焕杰、被告柯汉加委托代理人到庭郭杰参加诉讼,被告龙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驰峰公司诉称:2017年9月,他公司向张家港市某制条厂购买固体腈纶条36033.2公斤后发往龙乾公司加工纺腈纶纱。龙乾公司至今仅交付18825公斤腈纶纱,尚结欠腈纶纱16158.6公斤;经查,在相关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柯汉加承认其为龙乾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剩余腈纶条已经被其处理掉了。2017年底,龙乾公司就停止经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判令解除与龙乾公司的加工承揽关系;龙乾公司、柯汉加返还固体腈纶条16643公斤,如不能返还,按照16.3元/公斤计271280元予以赔偿。

被告辩称

被告龙乾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柯汉加辩称,他与龙乾公司系承包关系,与驰峰公司交易的相对人应为龙乾公司,应由龙乾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承包期间,龙乾公司把江阴市鹏昊毛纺织品有限公司、驰峰公司等三单位业务结算在了一起,目前尚结欠驰峰公司原料腈纶条16820公斤,但相关单位共计结欠加工费211576.6元。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柯汉加承包经营龙乾公司;2017年9月,柯汉加以龙乾公司名义为驰峰公司加工纺腈纶纱,驰峰公司提供原料固体腈纶条36033.2公斤;龙乾公司经营不善;同年12月18日,驰峰公司诉至本院,2018年1月4日,龙乾公司部分员工向驰峰公司提交告知书,要求驰峰公司支付加工费并提货等,同月15日,驰峰公司支付加工费70000元并提取13支、21支合计18825kg腈纶纱;2018年5月,驰峰公司撤诉。2018年9月13日,驰峰公司再次诉至本院。

审理中,驰峰公司对柯汉加辩称的加工费单价及结欠金额均不予认可,认可驰峰公司尚结欠龙乾公司加工费为104711.82元。根据到庭当事方提交的证据,双方对固体腈纶条加工成腈纶纱的制成率为1.03均无异议,另驰峰公司表示因案涉交易至今已有一段时间,固体腈纶条的价格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故要求龙乾公司直接以货币形式予以赔偿。同时,驰峰公司提供了在2017年9月-10月其向张家港市某制条厂购买腈纶条提供给龙乾公司、并由张家港市某制条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若干份,该组证据反映,在该时间段内,腈纶条的价格逐步攀升,最低价格为16.1元/公斤。

审理中,本院考虑实际状况,要求柯汉加就其抗辩与三公司进行对账并核算,包括驰峰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愿意合并处理,但由于柯汉加一直回避结算,导致无果。对于柯汉加的其他抗辩,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由驰峰公司提供的送货单、第三人增值税发票、告知书复印件、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合同具有相对性,驰峰公司主张系与龙乾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且驰峰公司也确认实际从龙乾公司收到部分腈纶纱,故驰峰公司要求柯汉加承担民事责任与法无据;二,龙乾公司与驰峰公司加工承揽口头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现有证据,龙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倒闭,无法按时按量完成相应义务,已构成违约,驰峰公司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基于驰峰公司在2017年12月18日就案涉问题提起诉讼,故驰峰公司与龙乾公司之间的承揽业务关系本院考虑于2017年12月18日解除;再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龙乾公司提供的原料固体腈纶条,按照行业习惯即制成率为1.03应制成腈纶纱重量为34983.6公斤,现实际交付18825公斤,经核算,折算成固体腈纶条尚应返还16643.36公斤,基于本案合同性质,本院对驰峰公司要求直接以货币形式予以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驰峰公司提供的与张家港市某制条厂交易增值税发票反映,案涉腈纶条即为张家港市某制条厂提供,故该票据载明的单价具有参考性,经核算,本院对驰峰公司主张的腈纶条16.1元/公斤(含税价)予以支持,龙乾公司应赔偿金额为267952.3元,扣除驰峰公司自认的尚结欠龙乾公司加工费104711.82元,龙乾公司尚应赔偿163240.48元。

另龙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柯汉加相关抗辩意见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驰峰公司也不予认可,同时,本院要求柯汉加进行对账,柯汉加予以回避,故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其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江阴市驰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龙乾毛纺织有限公司之间就案涉的加工承揽关系于2017年12月18日解除

二、江阴市龙乾毛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阴市驰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163240.48元。

三、驳回江阴市驰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0元(江阴市驰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龙乾毛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驰峰毛纺织染有限公司已预交部分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赵 辉

审 判 员  周益民

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玲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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