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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欣碟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华腾毛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自:南京羊毛市场       时间:2020-07-14 12:38:54       分享至: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20执1695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欣碟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良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胡双桃,总经理。

被执行人嘉兴市华腾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余明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欣碟纺织品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华腾毛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8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83736.56元及相应的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6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网上查控,但是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飞宏

审判员  卫志强

审判员  沈燕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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