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都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塘桥村中心路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C4CX1J。
法定代表人:曹福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萍,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徐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岳和村348号1幢06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UBN94。
法定代表人:邹正芳,执行董事。
常熟市都尚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徐邹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2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上海徐邹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都尚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3428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计息金额为1134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都尚纺织品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4元、保全费1088元,合计2372元,由上海徐邹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16991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3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0年3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
3、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
4、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674元,收取执行费165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44019元。
5、2020年6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0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7、2020年6月2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1169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44019元,尚未执行到位729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划拨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81民初12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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