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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二轻纺织机械器材厂与常州金友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自:南京羊毛市场       时间:2020-08-05 11:47:48       分享至: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号:(2020)浙1082民初439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临海市二轻纺织机械器材厂,住所地临海市涌泉镇灵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310821479649200。


法定代表人:翁达昌,经理。


被告:常州金友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古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XX75P4Q。


法定代表人:丁赟,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临海市二轻纺织机械器材厂与被告常州金友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海市二轻纺织机械器材厂的法定代表人翁达昌到庭参加诉讼,常州金友家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临海市二轻纺织机械器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常州金友家纺有限公司立即给付临海市二轻纺织机械器材厂货款293775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31日,常州金友家纺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多次向临海市二轻纺织机械器材厂购买纺织机械配件镍网,仅支付部分货款,双方在2020年6月12日经对账结算,常州金友家纺有限公司尚欠临海市二轻纺织机械器材厂货款293775元。此后,经临海市二轻纺织机械器材厂催讨,常州金友家纺有限公司拖延拒付,对临海市二轻纺织机械器材厂上述货款293775元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辩称

常州金友家纺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临海市二轻纺织机械器材厂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购销合同书(即销货清单10份)、发票7张、欠款清单及对账单各1份。常州金友家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经审查,临海市二轻纺织机械器材厂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故本院对临海市二轻纺织机械器材厂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确定本案事实与临海市二轻纺织机械器材厂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临海市二轻纺织机械器材厂常州金友家纺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经临海市二轻纺织机械器材厂出具的对账单证实,双方在2020年6月12日经对账结算,常州金友家纺有限公司尚欠临海市二轻纺织机械器材厂货款计293775元,本院予以确定;常州金友家纺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经催讨未付,显属不当,现临海市二轻纺织机械器材厂要求常州金友家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3775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常州金友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临海市二轻纺织机械器材厂货款2937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6元,减半收取2853元,由常州金友家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陈阳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 吴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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