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预警信息 > 江阴宝丽毛纺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旭辉纺织有限公司、方正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阴宝丽毛纺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旭辉纺织有限公司、方正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自:南京羊毛市场       时间:2020-08-10 11:46:32       分享至: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81执146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阴宝丽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北国老锡张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锡宝,江阴宝丽毛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泳,江阴市北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阴市旭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南国村楼子下106号。

法定代表人:方正成,江阴市旭辉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方正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阴宝丽毛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旭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辉公司)、方正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9)苏0281民初10322号民事判决之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26695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代理费21000元、案件受理费4880元。方正成对上述旭辉公司对宝丽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旭辉公司、方正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宝丽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实施高消费行为,另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汽车等财产线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613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宝丽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旭辉公司、方正成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宝丽公司明确表示其对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未掌握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及去向情况,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回执、当事人的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宝丽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旭辉公司、方正成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除依法执行到位上述款项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旭辉公司、方正成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宝丽公司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0281民初10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海强 审判员  金 晓 审判员  蒋 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丹蕾

《南京羊毛市场信息》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南京羊毛市场信息”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南京羊毛市场有限公司。未经本公司具体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转载、摘编或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使用。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南京羊毛市场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当权利人发现本网站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权利人应事先向发出书面权利通知,我们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公司联系的,请在1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025-83163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