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杭州慧意毛纺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红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368976-7。
被执行人:吴江市龙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梅堰镇龙北村太浦河南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861800-2。
法定代表人:陈祥林。
申请执行人杭州慧意毛纺染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龙耀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0709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江市龙耀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153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吴江执字第5110号,后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19日,本院依法恢复对吴江市龙耀纺织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吴江市龙耀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0709号民事法律文书主文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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