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全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全奥公司)与泰州吉泰毛纺织染厂(以下简称吉泰织染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10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吉泰织染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新全奥公司货款3866130.49元及相应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86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698元由新全奥公司负担10000元,由吉泰织染厂负担43698元。因被执行人吉泰织染厂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新全奥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3909828.49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7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军罚款3000元。
2、2019年7月2日,本院向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7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于2019年8月1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36333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M×××××、苏M×××××、苏M×××××汽车三辆,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委托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9月19日,本院委托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由江阴法院首封,本案在诉前保全阶段对上述不动产轮候查封,并已向江阴市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参与分配函。
5、2019年10月8日、11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19年12月1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2236333元,余款1673495.49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36333元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南京羊毛市场信息》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南京羊毛市场信息”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南京羊毛市场有限公司。未经本公司具体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转载、摘编或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使用。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南京羊毛市场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当权利人发现本网站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权利人应事先向发出书面权利通知,我们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公司联系的,请在1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025-83163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