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科工路117号宿城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凯奥尼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桃山村东店韩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
原告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凯奥尼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箭鹿毛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2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17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南京羊毛市场信息》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南京羊毛市场信息”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南京羊毛市场有限公司。未经本公司具体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转载、摘编或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使用。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南京羊毛市场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当权利人发现本网站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权利人应事先向发出书面权利通知,我们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公司联系的,请在1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025-83163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