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家港市兴兴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斜桥村)。
法定代表人:季品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昆山依之尚羊绒制衣厂,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石牌社区立基路66号5号。
经营者:宋铭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市兴兴毛纺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山依之尚羊绒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港市兴兴毛纺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依之尚羊绒制衣厂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自己的信用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兴兴毛纺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依之尚羊绒制衣厂银行存款45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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