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市康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澄杨路151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阴金博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松坟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金加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康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金博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康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阴金博毛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康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金博毛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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