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建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AJBG83,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中兴街复兴路31号1楼东。
法定代表人:姚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宇,桐乡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昌晖特种纱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NH5WT7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洪济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沁。
原告浙江建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昌晖特种纱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建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阴昌晖特种纱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建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阴昌晖特种纱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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