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家港市诚达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郁承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惠良,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张家港华澳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东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沙东甫。
申请人张家港市诚达染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华澳毛纺织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港华澳毛纺织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张家港市诚达染整有限公司以现金12200元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诚达染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华澳毛纺织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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