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是采用免退办法的外贸企业用来申报抵扣原未抵扣进项税的,那么哪些情况下外贸企业才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抵扣进项税呢?
根据财税(2012)39号、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如下4种情况时,才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抵扣购入货物的进项:
1、内外销业务未分别核算的
指既有内销又有出口业务,其出口业务的库存和进项税额应单独核算,但在购入商品时未分开开具购货专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具了一份。这种情况下应暂按出口业务核算,其取得的购货专票暂不能抵扣,即应做退税勾选,等确定了内销数量后,再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抵扣内销部分的进项
2、出口商品发生视同内销
出口商品本应退税或免税,进货专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做了退税勾选,后续因不符合退税或免税而需要视同内销征税时,需要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把购货的进项进行抵扣。如果还没做退税勾选的,则直接勾选抵扣申报抵扣即可
3、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
货物出口后申报了退税,但后续发生了退运并且该批货物转为内销销售了,原退税时购货专票或缴款书做了退税勾选(或者在新发票管理系统2.0上线前做了扫描认证或抵扣勾选的),发生转内销后需要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进行抵扣
4、免退办法变更为免抵退办法
原执行免退办法的外贸企业变更为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在做退(免)税备案变更的次月,应把变更前已经退税勾选但还未申报退税的专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进行抵扣。这里老王说的要开转内销证明的货物指的是变更前还未出口的,如果变更前已经出口的货物应在变更前按老退税办法进行申报。
这里外贸要注意一个问题,虽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了退税用途的专票或增值税缴款书,如要改为抵扣,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回退(即申报扣税凭证误勾退税且未申报退税回退),然后企业再重新勾选抵扣来申请进项税额抵扣,很多人认为外贸企业只要发生需要抵扣进项的情况都可以按这个规定处理。老王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1号公告里所说的调整用途回退后重新勾选指的是勾选错误的情况,对于上述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4种情况,并不是因勾选错误造成的,所有不能适用申请回退并重新勾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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