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流程
民事一审
相关案号:(2019)苏0281民初14875号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相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首次执行
相关案号:(2020)苏0281执2215号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相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人: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沈红
终本案件: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沈红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沈红
限制高消费: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沈红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81执2215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阴远华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北国环镇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潘元标。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农联村长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沈红。
被执行人:沈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阴远华毛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9)苏0281民初14875号民事调解书之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91038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9550元。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沈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远华毛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行为,另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汽车等财产线索,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沈红名下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悦盛花苑XX幢XXX室房屋一套(已被本院在2020苏0281执2275号案件处置中)、查封被执行人沈红名下苏E×××××、苏EXXXXX小汽车两辆(均未实际控制到案);诉讼保全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若干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另查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苏0582破17号决定书及(2020)苏0582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阴远华毛纺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阴远华毛纺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其对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未掌握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回执、调查笔录;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破17号决定书、(2020)苏0582破申16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的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阴远华毛纺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煊丰毛条有限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阴远华毛纺有限公司已经依法申报债权。经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沈红名下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悦盛花苑XX幢XXX室房屋一套(已被本院在2020苏0281执2275号案件处置中)、查封被执行人沈红名下苏E×××××、苏EXXXXX小汽车两辆(均未实际控制到案)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江阴远华毛纺有限公司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0281民初14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南京羊毛市场信息》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南京羊毛市场信息”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南京羊毛市场有限公司。未经本公司具体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转载、摘编或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使用。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南京羊毛市场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当权利人发现本网站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权利人应事先向发出书面权利通知,我们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公司联系的,请在1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025-83163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