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检疫审批的产品名录
动植物部分:
(一)进境活动物(含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生物材料,非食用动物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等;
(二)过境动物;
(三)特许审批范围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食品部分:
(一)动物源性:
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
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
乳品(包括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
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
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
(二)植物源性: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植物源性食品。
申请资质及要求
一、申请单位资质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
2.办理不同产品,还需具备相应资质。如进口食品类产品需完成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粮谷、饲料类产品需完成进境粮食、饲料加工企业备案等。
二、检 疫 要 求
1. 输出和途经国家/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 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要求。
三、检疫审批流程
1. 申请单位登录 “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 ,选择IC卡登录或注册账号登录,向海关提交材料:(平台上上传所需材料,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① 进口日本水产品的,“输出地区”填写日本具体县名,如通过其他国家/地区转运的,填写其他国家/地区名称;其他产品均填写一致的国家/地区名称即可。
② 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FAO信息)、加工厂名称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③ 进口肉类产品的,“运输路线”应注明直运,如“从****直运****口岸”。
申请单位需提供的特别材料
① 进境活动物:
֎除食用水生动物外,需提供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 ֎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②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③进境生物材料:进口Ⅰ级和Ⅱ级风险产品:(1)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2)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④进境粮食、烟叶、肠衣、毛燕: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 ֎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无需提供)。 ⑤进境水果: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 ⑥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⑦过境动物: ֎说明过境路线; ֎提供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 ֎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⑧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2. 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提出审核意见。需海关总署审核的,直属海关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意见提交海关总署审核。
3. 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制发检疫许可文件。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承诺时限:进境生物材料检疫审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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