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 > 税务总局拟修改发票管理办法 这些重大变化值得关注

税务总局拟修改发票管理办法 这些重大变化值得关注

来自:南京羊毛市场       时间:2021-01-11 09:28:22       分享至:

企业或个人买卖东西或服务,不少离不开发票,而发票管理将有新变革。

近日,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意见稿),并在2月7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将是上述《办法》第三次修改,有不少变化,备受市场关注。

确定电子发票法律地位

u=1501684895,1708973269&fm=26&gp=0.jpg

为了方便纳税人,电子发票近些年快速推广普及,而现行《办法》是以纸质发票为基础制定的,因此此次修改一大亮点,是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效力。

比如,《办法》意见稿在第三条谈及发票定义时,首次明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这意味着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推进发票电子化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为了给电子发票应用、社会化服务及监管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此次《办法》意见稿明确,单位、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发票监管规定和标准规范。

目前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普及,但电子专票还在逐步推广中。由于电子发票处于试点改革阶段,上述《办法》意见稿明确,电子发票具体管理规范将授权制定的《电子发票管理办法》予以明确,待条件成熟后,再以完善法规方式进行固化。

为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要求,《办法》意见稿明确了发票数据禁止性行为及相应处罚,这有助于规范发票数据使用,保障纳税人权益,维护发票数据安全。

为纳税人减负

此次《办法》修订重,不少内容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比如,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时不再收取税务发票工本费,因此《办法》中“领购”修改为“领用”。

根据“多证合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为满足不同市场主体领用发票的实际需要,《办法》意见稿首次明确“设立登记证件”效力等同于税务登记证件。

《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已明确电子数据作为合法证据的法律地位,发票领用、缴销等数据信息及时存储在税务信息系统中,供税务机关及用票单位和个人查询使用,不再需要通过纸质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记录发票信息,因此《办法》意见稿删掉相关内容,减轻纳税人负担。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用票需求,提升服务质效,《办法》意见稿明确发票领用流程的办理时限,和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

从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看,各地对异地经营领用发票已不再要求提供保证人或收取发票保证金,因此,《办法》意见稿删除相关规定,取消保证人及发票保证金管理要求,从制度上固化“放管服”改革成果。

为保护用票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防范非法冒用身份领开发票违法行为,《办法》意见稿在“发票领用、发票开具和发票代开”业务中,增加身份验证的要求。


《南京羊毛市场信息》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南京羊毛市场信息”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南京羊毛市场有限公司。未经本公司具体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转载、摘编或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使用。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南京羊毛市场有限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当权利人发现本网站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权利人应事先向发出书面权利通知,我们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公司联系的,请在1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025-83163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