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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鸿锦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柏明毛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自:南京羊毛市场       时间:2021-01-15 10:53:46       分享至:

案件审理流程

民事一审

相关案号:(2020)苏0582执3273号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相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鸿锦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江阴市柏明毛纺有限公司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      号:(2020)苏0582执3273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鸿锦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

法定代表人:陈一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建明,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梦韬,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市柏明毛纺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雷下村div>

法定代表人:许柏明。

审理经过

张家港保税区鸿锦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柏明毛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12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阴市柏明毛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家港保税区鸿锦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185884元,并支付利息(以18588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5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2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12元,由江阴市柏明毛纺有限公司负担。其中6012元(扣除公告费)由江阴市柏明毛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因江阴市柏明毛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家港保税区鸿锦鑫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为18648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7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2、2020年7月2日及2020年8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冻结相关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法院有多起案件均未有效执结。

3、2020年7月2日,本院向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许柏明罚款3000元。

5、2020年11月10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位41476.5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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