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德凯化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村康须路**。
法定代表人:谢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江苏小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双惠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李巷村河头
法定代表人:惠志锋。
申请人江阴德凯化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双惠毛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双惠毛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1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江阴德凯化纤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德凯化纤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双惠毛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125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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