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流程
民事一审
相关案号:(2020)苏0412民初7833号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相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常州颖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宏锦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颖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74743843R,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古方社区降子路旁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桂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竹君,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虹,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福建省宏锦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87423101A,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社店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炎金。
被告:李炎金,****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常州颖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宏锦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李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新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桂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竹君、被告法定代表人李炎金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州颖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37595.6元及违约金281278.68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函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审理中变更第2项部分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福建省宏锦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辩称:2019年6月29日写的欠条已经分6笔付清。发票显示的货款937595.6元是原告方多余的发票,询问我方是否需要开具,是双方间发票买的结果,与本案无关,不是货款,是我方以1万元300元票点购买货款937595.6元,分多次购买。因为原告货品质出了问题导致货款未能收回。
被告李炎金辩称:李炎金并非本案适格的当事人,不应对被告福建省宏锦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常州颖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宏锦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系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原告长期为被告提供各种布料,截止2019年6月29日,被告共计结欠原告货款152292元。并由被告李炎金出具欠条一张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于10月1日前付清。此后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宏锦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订立购销合同及原、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通知发货的方式,由原告陆续发送给被告或其指定的客户布料,但在这期间被告方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原告为此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17张、发票总金额为1380695.6元,并已由被告公司全部抵扣,被告总计付款443100元,被告公司结欠货款937595.6元。原告催要无果,起诉来院。
另查明,被告福建省宏锦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被告李炎金系该公司股东。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欠条、送货单、增值税发票、晋江市税务局发票抵扣情况证明、企业查询表及身份证复印件、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欠条、送货单、增值税发票、晋江市税务局发票抵扣情况证明、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庭审中被告对其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实际发生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因买卖合同结欠的货款,被告福建省宏锦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原告要求被告福建省宏锦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7595.6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辩称所欠并非货款、系发票买卖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要求被告福建省宏锦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1278.68元的诉讼请求,按照双方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货款结算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在3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剩余合同总价款在发货后90日内支付乙方逾期10天后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需按照本合同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直至应付货款支付完毕为止。乙方逾期支付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停止供货,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涉及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额过高,故调整为按照未付金额937595.6元的30%计算违约金,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未付款金额10%计算,由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93759.56元。
被告李炎金辩称不应对被告福建省宏锦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股东李炎金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公司财务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且在双方购销合同付款承诺中约定对公司欠款承担担保责任,故对被告李炎金的辩称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宏锦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颖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货款937595.6元,并支付违约金93759.56元。
二、被告李炎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85元由被告福建省宏锦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903元。由原告常州颖新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9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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