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家港市鑫联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严家埭村。
法定代表人:缪永良
被申请人:张家港荣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锡路西侧辰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虎
申请人张家港市鑫联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荣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鑫联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荣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保险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鑫联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荣创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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