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苏0582民初2576号发布日期:2021-02-09
原告/上诉人-张家港市大新毛纺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天宾纺织品有限公司,旦真,赵军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大新毛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宾纺织品有限公司、旦真、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82民初257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天宾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张家港市大新毛纺有限公司货款1066973.10元及利息(利息以1066973.1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旦真对被告广州市天宾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赵军在594549.26元(含利息)的范围内和被告广州市天宾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张家港市大新毛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锦丰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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