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3月22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3月18日,商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通知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业内专家指出,试点的大范围扩容将促进我国东中西部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也将大大节省跨境电商物流成本,缩短跨境电商物流时间,进一步满足国内消费需求。
通知明确,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规定,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通知要求,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据了解,2018年11月,商务部等六部门出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在北京等37个城市试点运行,2020年进一步扩大至86个城市及海南全岛。
“本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大范围扩容,反映了政府部门对前期试点效果的认可和对试点放开之后监管能力的信心。同时,试点扩容将促进我国东中西部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商务部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副研究员洪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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