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开展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三、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2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和《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结合“放管服”改革实践,以及部分地区在简化和优化增值税优惠办理流程方面的试点经验,制定本公告。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不需要办理备案。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我局进行了税收管理方式的优化,推行“备案逐步向留存备查转变”。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在何时提交证明材料? 推广长三角税收征管服务措施改革中“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的经验,本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需要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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