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浙江嘉兴圣历毛纺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杭州喆然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402民初3837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嘉兴圣历毛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永叙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482911C。法定代表人:张世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勋,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喆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33号2号楼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67888155B。法定代表人:史海东。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嘉兴圣历毛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喆然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嘉兴圣历毛纺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喆然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36255.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1245.75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息4.2%自2019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其后应计算至货款清偿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面料。2019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支付计划一份,承诺其尚欠原告的436255.2元货款分别在2019年1月支付200000元、2019年2月支付100000元、2019年3月支付136255.2元。但被告未能履行承诺。期后仅支付了200000元货款,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
被告杭州喆然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供的支付计划、微信截屏、增值税发票、财务记账记录及银行回单凭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购买面料,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结欠原告货款,2019年1月1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史海东通过微信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并通过微信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支付计划一份,承诺2019年1月支付200000元、2019年2月支付100000元、2019年3月支付136255.2元。付款计划出具后,被告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3日支付原告100000元、70000元、30000元,合计200000元。因被告未支付余款,遂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结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支付计划、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现支付计划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按约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200000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在被告未举证证明已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况下,对原告主张的货款,本院按236255.2元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付款计划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现原告主张自2019年4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2019年8月19日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按原告主张的年利率4.2%进行计算,为3859元,此后以未付货款未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中,被告杭州喆然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答辩和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杭州喆然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嘉兴圣历毛纺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6255.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3859元,此后以236255.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2元,由被告杭州喆然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杭州喆然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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