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市裕恺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金湾路22号。
法定代表人:余国平。
被告:吉泰毛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新能源产业园区龙轩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秀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裕恺毛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泰毛纺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泰毛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泰毛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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