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审
相关案号:
(2021)苏0582民初8186号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相关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原告:
宿迁市亚洲纺织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
张家港市仓健毛纺有限公司,
马永良
首次执行
相关案号:
(2021)苏0582执6193号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张家港市仓健毛纺有限公司,
马永良
原告观点
原告亚洲纺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仓健毛纺公司向原告亚洲纺织公司支付货款1596722.98元,并支付利息(以1596722.9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对被告仓健毛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9日、4月8日和22日,原告亚洲纺织公司分别与被告仓健毛纺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三份,合同约定被告仓健毛纺公司向原告亚洲纺织公司购买毛条、乌审旗条、短条,款项共计2295937.68元。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货物全部交付给被告仓健毛纺公司。2020年12月6日,原告亚洲纺织公司与被告仓健毛纺公司、*****经结算达成还款计划,被告尚欠原告1596722.98元,被告*****在担保人处签字。但被告仓健毛纺公司、*****未按约付款。审理中,原告亚洲纺织公司明确双方于2020年3月19日、5月17日签订了二份《购销合同》,1596722.98元中有20万元是事实违约,1396722.98元是预期违约。
被告观点
被告仓健毛纺公司、*****均未作答辩。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9日、5月17日,亚洲纺织公司的工作人员舒永波与仓健毛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签订《购销合同》二份,合同号分别为AS200319、YZCJ20200517,约定由仓健毛纺公司向亚洲纺织公司购买多个规格的毛条、乌审旗条、短条,并对数量、单价、交期、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2020年12月6日,亚洲纺织公司(甲方)与仓健毛纺公司(乙方)、*****(丙方)签订《还款协议》,明确合同号AS200319、YZCJ20200517两份合同项下货物已全部交付给乙方,货款合计2295937.68元,乙方已付665661元,扣除甲方委托乙方加工毛条的加工费33553.7元,乙方还需付款1596722.98元;甲方同意乙方于2020年12月底之前支付20万元,于2021年12月底之前支付70万元,于2022年支付余款696722.98元;乙方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资产为本还款协议作担保。甲、乙双方均盖章,丙方(担保人)*****签名。还款协议签订后,仓健毛纺公司、*****未支付过货款。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业务回单、还款协议、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仓健毛纺公司结欠原告亚洲纺织公司货款1596722.98元,有购销合同、还款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仓健毛纺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仓健毛纺公司未按约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被告仓健毛纺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仓健毛纺公司在履行期届满前支付全部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自愿为被告仓健毛纺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因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应对被告仓健毛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仓健毛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596722.98元,并支付利息(以1596722.9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8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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