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号:
(2020)苏0583民初9422号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相关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原告:
昆山市申力毛纺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
江阴市鹏程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江阴市鹏程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申力毛纺有限公司货款212278.06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2元,财产保全费1582元,以上共计3824元,由被告负担。该费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纳至本院。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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