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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恒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倪松友,张家港保税区日顺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相关买卖合同纠纷

来自:南京羊毛市场       时间:2022-05-11 11:27:54       分享至:

民事一审

相关案号:(2021)苏0281民初2478号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相关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江阴市恒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张家港保税区日顺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倪松友

被告:

张家港保税区日顺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倪松友

申请人:

江阴市恒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一、张家港保税区日顺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倪松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恒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3566296.15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江阴市恒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因本案产生的代理费54000元,由张家港保税区日顺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倪松友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恒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三、江阴市恒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因本案产生的保险保函费4320元,由张家港保税区日顺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倪松友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恒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764元(江阴市恒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张家港保税区日顺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倪松友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支付给江阴市恒灏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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