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桐乡市劲德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华家那羊绒服饰有限公司货款54151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41514.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021年10月29日,桐乡市劲德服饰有限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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