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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华家那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与桐乡市劲德服饰有限公司等相关买卖合同纠纷

来自:南京羊毛市场       时间:2022-05-23 10:09:13       分享至:
相关案号:
(2021)浙0483民初1855号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相关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桐乡市华家那羊绒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桐乡市劲德服饰有限公司
秦志德,
杜宏禹


一、被告桐乡市劲德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华家那羊绒服饰有限公司货款54151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41514.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秦志德、杜宏禹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桐乡市劲德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74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由三被告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桐乡市劲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1年10月29日,桐乡市劲德服饰有限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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