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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丰之洁毛纺有限公司相关买卖合同纠纷

来自:南京羊毛市场       时间:2023-03-30 15:11:38       分享至:

首次执行

相关案号:
(2021)苏0582执7222号之一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相关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
江阴市丰之洁毛纺有限公司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582执7222号之一
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协助执行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终结本院(2021)苏0582民初11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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