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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田乐纺织纤维工艺厂,马叶锋等相关买卖合同纠纷

来自:南京羊毛市场       时间:2023-04-13 11:07:45       分享至:

民事一审

相关案号:
(2022)浙0281民初2623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相关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锦兴化纤有限公司
被告:
嘉兴市田乐纺织纤维工艺厂
马金荣,
马叶锋


一、被告嘉兴市田乐纺织纤维工艺厂支付原告宁波锦兴化纤有限公司货款2257063.42元并支付以2257063.4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马叶锋对被告嘉兴市田乐纺织纤维工艺厂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马金荣对被告嘉兴市田乐纺织纤维工艺厂上述第一项债务中货款2052269.32元以及以2052269.3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限额范围内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4857元,减半收取12428.50元,由被告嘉兴市田乐纺织纤维工艺厂、马叶锋、马金荣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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