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审
相关案号:
(2022)浙0281民初2622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相关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锦兴化纤有限公司
被告:
太仓市振峰纺织有限公司,
太仓市振峰纺织品有限公司
一、被告太仓市振峰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锦兴化纤有限公司货款755015.45元并支付以755015.4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1350元,由被告太仓市振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款项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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