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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大江化工有限公司与响水金全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自:南京羊毛市场       时间:2023-05-18 11:46:58       分享至: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20)苏0213民初8408号
原告观点

原告大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全公司支付货款3.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其为金全公司提供保险粉。其将34000元的保险粉提供金全公司后,金全公司未按约付款,2019年6月5日,李文彦向李金全微信(微信号×××91)发送对账单1份,载明至2019年5月30日的应付款为34000元,并发送消息,载明李总您好!对账单请过目,4月的货款麻烦帮我公司结算一下,多谢多谢。李金全答复端午节放假后收款回来付给你,请你多担待一下,证明李金全对结欠其货款并无异议。后金全公司分文未付。


案件结果

响水金全针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大江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响水金全针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大江化工有限公司垫付,响水金全针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无锡大江化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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