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增值税政策的不同处理情况: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相关知识点
问:哪些货物属于出口应征税货物?
答:出口应征税货物是指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出口环节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主要有“两高一资”货物,即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货物,如钢材、锑氧化物等。
问: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如何判断代理出口?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代理出口,由委托出口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一是出口企业与委托出口企业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二是委托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三是出口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其他形式不属于代理出口,出口企业应按自营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项: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售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 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 主营业务成本×(投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生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均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大于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为不予退(免)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金额。
(2)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销货物和增值税征税的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未分别核算的,其相应的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税率)×征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如何判断所出口的货物属于应征税货物?
纳税人可登录新版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出口文库查询】,如下图:
在左侧类别树中选择对应章节后,“商品代码”输入8位海关编码,点击查询,查看出口退税率情况,如下图:
如退税率为0,说明该商品已取消出口退税,可能是出口免税不退税货物或者是出口应征税货物。进一步双击打开“商品码详情”弹窗,查看“特殊商品标识”,如“特殊商品标识”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的,则该商品为出口应征税货物,如下图:
11月份开始在浙江、江苏等地试点出口应征税货物报关单用途确认政策,即需要在电子税务局中对报关单做用途勾选确认,确认在哪哪所属期进行申报纳税,具体操作如下:重大变化:出口报关单需要在电子税务局里做用途确认了!
文章来源于:上海税务、江门税务、进出口财税通、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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