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存在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1)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
(2)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且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的。
让我们来看看在电子税务局如何操作吧!
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或者【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外贸企业)。如图:
第二步
以外贸企业为例,点击【填写明细】,如图:
第三步
点击【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新增】,如图:
第四步
根据凭证录入收汇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如图:
【注意事项】在录入收汇信息时,“凭证总金额”填写银行收款凭证上的总金额,“出口货物收汇金额”填写对应出口明细的收汇金额。
第五步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情形的,点击【视同收汇原因】-【视同收汇举证材料种类】,填报视同收汇信息后点击【保存】。如图: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
文章&图片来源于:厦门税务、进出口财税通、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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