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6种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情形一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二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三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四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情形五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情形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注意: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二、异常凭证处理的3种情形
情形一
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情形二
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上述情形一规定执行。
情形三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三、异常凭证核实申请的2种情形
(一)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文章&图片来源于:新疆税务、进出口财税通、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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